作出搁置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县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二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委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县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召开县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