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的分岐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主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草案正式形成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意见及专家论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正式草案并拟定草案说明。
第九条 建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决策提交审议前交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经专家论证的,报送专家论证报告原件;召开了听证会的,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常务副县长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五)县长最后发表意见。
县长应当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