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制定程序、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问题等进行合法性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方面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在难以独立完成情况下,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重大项目投资还应进行工程单价及工程量等分析。
(三)公布草案并听取意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形成后,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晃有线台向社会公布,除此之处,也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广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布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草案说明中应含有下列内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草案起草过程、拟定的重大决策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公众提交意见途经、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开放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获得公平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征求意见时限完毕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
(四)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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