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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程的通知


  (八)政府工作报告;

  (九)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坚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七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启动程序。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副县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县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要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以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在经充分调查研究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与被征求意见单位充分协商协调后,方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和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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