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府工作报告;
(九)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坚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七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启动程序。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副县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县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要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以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在经充分调查研究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与被征求意见单位充分协商协调后,方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和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