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程的通知
(晃政发〔20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程》已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全县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的县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200万元以上);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需要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