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县民政局和县卫生局规定的要求,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制定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和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等优待优惠措施,加强对优抚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优抚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或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晃政办发〔2007〕12号《
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