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000元至5000元的,补助500元;
(二)5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补助800元;
(三)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助1000元;
(四)10000元以上的,补助1500元。
办理程序:优抚对象在办理出院三个月内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疾病诊断书》、《住院结算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到县民政局申请特别医疗补助,县民政局审批后,将特别医疗补助金直接发给优抚对象。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慈善医疗援助
优抚对象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其他政策性补助、住院医疗补助和特别医疗补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援助。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规定解决,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医疗补助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助符合用途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二条 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县医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名单,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县财政局负责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支付参保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资金计划,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发放专帐,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办核补优抚对象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