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补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按60%补助;
以上对象单次住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办理程序:
1、优抚对象持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参合参保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在办理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办理住院医疗补助手续。
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县民政局进行结算,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
3、优抚对象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上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在出院三个月内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疾病诊断书、住院结算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到县民政局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县民政局审批后,按季将优抚对象名册和金额送县财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按扣除其他政策补助后的自负部分的一定比例将住院医疗补助金直接发给优抚对象。其补助比例为: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在乡复员军人,除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市、省级医院住院的分别按50%、40%补助外,其余的在市级医院住院的按30%补助,在省级医院住院的按25%补助。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除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市、省级医院住院的分别按50%、40%补助外,其余的在市级医院住院的按25%补助,在省级医院住院的按20%补助。
以上对象单次住院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除外责任”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医疗补助。
第八条 特别医疗补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数额较大(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给予特别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