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或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下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
1、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2、无工作单位、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下岗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基金中解决。
3、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4、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下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民政局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解决。
(二)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上述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本》及本人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核补其本人参保缴费部分。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三)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对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上述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本人参合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核补其本人参合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六条 门诊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