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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晃政发〔200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湘民办发〔2008〕9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循政府主导实施、社会力量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按照“全员覆盖、优待优惠、简便快捷、规范安全”的要求,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障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 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资助参保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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