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救助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社会募集。其中财政拨款由省、市、县三级负担。县财政每年初按全县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社会募集主要通过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和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九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及其义务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民政、卫生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挂牌。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 (即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低保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下列医疗减免救助:
(一)免收挂号费;
(二)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100元的)优惠5%-10%;
(三)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种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办理转院手续。
第八章 救助监管与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职责分工如下:
(一)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落实。
(二)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对全县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编制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等日常工作。
(三)县财政局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