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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四)《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常见病门诊救助,申请人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一类低保证明等,填写常见病门诊救助审批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资助参保参合救助、住院救助、特殊病种门诊救助或常见病门诊救助申请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住院救助与特殊病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申请,两种救助一般每人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救助资金发放方式

  第十五条 资助参保参合救助的费用,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后,按规定每年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住院救助的费用,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一类低保户,先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并交足个人负担部分后,剩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民政局每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被救助对象的资料: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二)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家属户口簿复印件;

  (四)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表、居民基本医疗结算单。

  其他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费用,在其住院治疗并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获批后,由民政部门直接将救助资金发放给被救助对象。

  第十七条 门诊救助费用,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凡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直接将救助资金发放给被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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