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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二)持有《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户;

  (三)一年内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在10000元以上,因病造成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

  (四)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达到封顶线,且一年内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在5000元以上,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农业户口的参战退役人员、二次入伍人员、省级以上劳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

  (三)一年内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在10000元以上,因病造成特别困难的城市家庭;

  (四)一年内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在5000元以上,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非农户口的参战退役人员、二次入伍人员、省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第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按《新晃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暂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方式、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三种方式,即资助参合参保救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

  (一)资助参合参保救助。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一类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资助城市一类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在规定的用药目录和治疗范围项目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500元时,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10%-2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一类低保对象在指定用药目录和治疗项目范围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三)门诊救助。门诊救助分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和常见病门诊救助。

  1、特殊病种门诊救助。特殊病种门诊救助标准为:在规定的病种范围内按总治疗费用的20%实行救助,但不超过最高救助限额。具体病种及最高救助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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