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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废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0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为了解决我县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而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农村医疗救助:

  (一)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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