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人事部门职责:
1、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职责:
1、负责商场、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负责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及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文化部门职责: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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