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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
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等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确保其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会议是指我县召开的中共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和工、青、妇代表大会以及县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其他重要会议。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我县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外事等方面开展或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和重要意义的活动。

  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县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我县参观、访问、考察活动;

  (三)省、市、县主要领导人在我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外事等活动;

  (五)在我县举行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重大经贸、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

  (六)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七)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解决重大纠纷;

  (八)其他重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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