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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晃政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切实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晃侗族自治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临街范围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县城临街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城市道路范围露天焚烧秸杆、柴禾、包装箱板、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城市道路范围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临街从事经营修理汽车、摩托车、喷漆或者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擅自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污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范围无照经营商贩以及有照但不在指定场地经营或店外经营、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登记地点和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过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置闲置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以及户外广告破损残缺影响市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违规停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在城区河道内非法采砂、取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县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活动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生纠纷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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