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获得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禁止在其产品内外标识上使用“新晃黄牛肉”作为产品名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和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及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晃黄牛肉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晃黄牛肉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同时应建立新晃黄牛养殖和新晃黄牛肉产品生产、产品检验、产品销售等原始记录台帐,严禁不合格产品使用专用标志出厂销售,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加工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取得专用标志使用权起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保护办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以其他产地牛肉冒充新晃黄牛肉、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行为,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