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保护办对新晃黄牛肉生产加工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批准、公告,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新晃黄牛肉使用统一的地理标志产品防伪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防伪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新晃黄牛肉”文字和电话防伪码组成。
第十三条 防伪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四条 防伪专用标志由保护办统一印制、管理,企业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申请购买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防伪专用标志的企业应每月向保护办报送一次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使用者应当按专用标志使用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标志的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四章 内外包装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印制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内外包装时,印制企业应向保护办提出申请,经保护办进行产品标识审查后,才能进行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制企业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新晃黄牛肉内外包装印制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食品标签认可证书;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新晃黄牛肉内外包装印制后,印制企业应在7日内送1个内外包装到保护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