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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范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晃黄牛肉”是指在新晃侗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内,使用新晃黄牛,按照传统工艺生产制作,其质量符合《新晃黄牛肉生产技术规程》的鲜(冻)牛肉、腌腊牛肉和酱卤牛肉。

  第三条 新晃黄牛肉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7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新晃侗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凡从事新晃黄牛肉生产加工活动,申请印刷新晃黄牛肉内外包装、使用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对新晃黄牛肉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条件、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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