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村账乡代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新晃侗族自治县村账乡代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村账乡代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财会〔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形式的目标,建立新形势下适合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加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维护农村稳定,使村级财务管理走上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轨道。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
保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村委会对集体资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同时保持现有的村级债权债务关系。
(二)坚持自愿、代理原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代理会计核算,应当与乡镇签订委托协议,通过委托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乡镇对农村财务不平调、不划拨、不占用、不克扣,保持其独立性。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相关职能
1、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由财政所和经管站人员共同组成的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由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对村级所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具体办理村级财务核算管理业务。乡(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人员,由乡(镇)财政所和经管站的工作人员组成,实行合署办公。中心设立财务核算代理会计、资金柜会计、稽核会计三个岗位,财务核算代理会计负责村级收支业务的会计录入、记账及报表的制作,资金柜会计负责支付各村报账资金及各村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和核对,稽核会计负责各村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报账单的审核。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管局指导。各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村级财务核算专户”,用于办理村级财务代理工作,取消各村核算帐户,村级取得的所有资金存入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账户统一进行分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