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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规定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新晃段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统一规划安置区地址选择:大湾罗乡塘家坝村拆迁安置区,拟定在塘家坝村沿溪流两岸;方家屯村拆迁安置区,拟定在进站公路北侧。县高速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安置区的土地征收、小区规划和三通一平工作。

  第五条 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安置用地面积每户160㎡-180㎡。

  第六条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要求和重建规划安置地的规划控制,结合安置户的实际情况,对安置户实行分类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实行统一规划安置的户数,原则上以拆迁调查的户口为准,实行一户一宗地。但已结婚成家且符合分户条件,按一户一宗地安排又存在住房困难,需要新分户增加安置用地面积的,由本户申请,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经乡(镇)、村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增加相应的安置用地。两户以上有独立户口共同使用一宗宅基地的,原则上可以新增相应安置地。

  第八条 实行统一安置的拆迁户,其宅基地补偿费按以下原则补偿:

  (一)原宅基地面积与新安置地面积相等的,原宅基地的补偿费不予补偿;

  (二)原宅基地面积多于新安置地面积的,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补偿所多出的部分;

  (三)原宅基地面积少于新安置地面积的,由被安置户补交新安置地较原宅基地多出部分的安置地使用费和“三通一平”工程费。

  第九条 一个拆迁户分为两户或两户以上安置的,新安置地在扣抵原宅基地面积后所超过的部分,按实际面积支付安置地使用费和“三通一平”工程费。

  第十条 凡进入统一规划安置的所有拆迁户,必须严格在划定的安置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要求新建,严禁违规建筑和超占、争占土地面积。

  第十一条 凡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的拆迁户,均由本户自行择地重建安置,重建安置用地尽量不占耕地,少占耕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超过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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