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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规定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新晃段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用地单位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复垦、还绿承诺书》,并履行约定的相关义务;

  (四)按法定程序做好该临时用地的报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临时用地期间,用地单位应按铁路设计要求,做好该临时用地范围内挡土墙和挡碴墙的建设和水源的通畅工程,避免因临时用地而带来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如因该临时用地未按铁路设计要求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带来的各项损失均由用地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对确定能实施土地复垦、能恢复耕种和恢复造林条件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应保留该临时用地的原耕作层和表土层,确保土地复垦、还绿的质量。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结束后,用地单位按所签订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还绿承诺书》,六个月内保证土地复垦还绿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未实施土地复垦或土地复垦验收不合格、不能够恢复耕种或造林条件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复垦后应达到熟地标准,未达到熟地标准的,应对土地使用者另外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新晃段拆迁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了支持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做好长昆铁路客运专线新晃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在新晃段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只适用于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本行政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范围。

  第三条 本项目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异地新建安置原则。但根据我县实际,为配合县人民政府实施新农村建设规划和长昆铁路客运专线新晃站建设规划,对方家屯乡方家屯村、大湾罗乡塘家坝村等相对集中的房屋拆迁对象,原则上采取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办法进行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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