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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规定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新晃段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应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和交纳相关规费。

  不能实施土地复垦、不能恢复耕种、不能恢复造林条件的,其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铁路正线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到位。同时,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和植被恢复费。

  能够实施土地复垦、能恢复耕种、能恢复造林条件的,其租用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湘政办发〔2005〕47号)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09〕43号)的其他地类修正系数计算,水田每年每亩补偿1402.5元,旱土每年每亩补偿892.5元,专业菜地每年每亩补偿1955元,专业鱼池每年每亩补偿1615元,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偿701.3元,其他林地(含草地)每年每亩补偿490.9元,园地每年每亩补偿841.5元。宅基地比照水田标准补偿,其他土地比照其它林地标准补偿。

  第七条 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集体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本规定标准确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方案。

  第八条 工程项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国资源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报告和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临时用地协议书(包括临时用地损失补偿方案);

  (三)临时用地地形图、用地范围红线图、线型图及相关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国土部资源部门受理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收集齐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确定时间通知用地单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其临时用地的权属、用地范围、土地类别和面积。根据该临时用地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和现场的地形地貌,确定该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能否实施土地复垦,能否恢复耕种条件和造林条件。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用地单位在完成现场勘察、核准和确定临时用地相关要素后,及时完成如下工作:

  (一)核准和发放租用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核准和收缴该临时用地的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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