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规定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新晃段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规定》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新晃段拆迁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新晃境内临时用地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搞好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的建设,规范和加强项目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沪昆铁路客运专线长沙至昆明段湖南省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沪昆长昆湘段征拆〔2010〕1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复垦、还绿工作,由新晃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好临时用地手续,方可用地。
第三条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取弃土(碴)场用地;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便道用地;
(三)工程项目的拌合站、材料堆放场、施工机械停放场用地;
(四)工程项目施工队伍搭建的临时性工棚及生活区用地;
(五)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其他临时性用地。
第四条 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在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三年。如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临时用地租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