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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进行查验,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冒用他人产品的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净化流通市场。
  六、提高对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监管水平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地区气候和资源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建筑节能材料各产品的推广目录。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当地建设部门备案、登记、公示。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七、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
  各级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检测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抽查、检测结果要在当地的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强化新建建筑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在规划立项阶段,要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能源审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价审查的规定和要求,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凡达不到节能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工程项目建筑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依据《自治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新建设【2006】4号)将建筑节能列为专项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质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查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和能效专项测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对节能建筑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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