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控。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吐哈油田各污水处理厂要限期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地区环保局联网。吐鲁番市污水处理厂、鄯善县第一、二污水处理厂要于2009年6月30日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地区环保局联网。
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地区的减排计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地区环保局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负总责,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全地区减排工作的月份、季度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政府通报;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和企业实行必要的建设项目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自治区环保局对我地区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地区经贸委负责落实差别电价电量和节能调度、替代发电、未脱硫燃煤机组限量发电工作,落实水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污染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以及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实施“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小炼铁、小化工等“十五小”企业等工作。
地区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会同水利部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县(市)要及时向地区监察局、地区发改委、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地区发改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地区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县(市),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当地城建项目立项;协同地区经贸委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地区电业局向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吊销关停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脱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地区环保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电力部门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负责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审批和调整工作,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