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地区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依法由人民政府决定关停的小化工、小炼铁、小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停电、停水、拆除主要设备等措施全面关停。同时,当地环保部门要依照减排工作要求,收集和整理关停企业的所有减排支撑文件、数据、照片等基础资料,及时归档并报国家和自治区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定。
5、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地区环保局、吐鲁番电力公司联网的,从规定的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2)实施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在保证全地区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自治区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督促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自治区电网供应。
(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整治。全地区现有工业园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成工业废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要自行治理、达标排放。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