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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地区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依法由人民政府决定关停的小化工、小炼铁、小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停电、停水、拆除主要设备等措施全面关停。同时,当地环保部门要依照减排工作要求,收集和整理关停企业的所有减排支撑文件、数据、照片等基础资料,及时归档并报国家和自治区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定。
  5、推进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对由于发电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地区环保局、吐鲁番电力公司联网的,从规定的联网时限次日起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2)实施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在保证全地区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自治区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督促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自治区电网供应。
  (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加强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整治。全地区现有工业园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成工业废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要自行治理、达标排放。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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