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吐地行办〔2009〕1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地区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地区二氧化硫(SO2)排放量要保持在2005年排放水平,控制在3.20万吨以内(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公司排放总量不超过0.2228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要控制在0.5017万吨以内。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地区行署组织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方案,并逐步建立了减排工作机制,陆续出台了减排政策措施,减排项目有序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控制,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随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仍然呈现增长的趋势,特别是2007年、2008年我地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指标连续两年出现增排,全地区“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相当艰巨。为促进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现结合当前地区减排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大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削减二氧化硫
1、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燃煤电厂未建脱硫设施的必须限期建成。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厂2×13.5万千瓦机组要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工程。逾期没有完成的,按照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处理。
2、自备燃煤电厂脱硫项目
新疆沈宏热电一厂、二厂企业自备燃煤电厂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要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投运率达100%,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
3、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
吐鲁番市工企脱硫制酸项目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在2009年4月底前进行试生产,6月底前通过自治区验收;新疆沈宏集团硫化碱一厂要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技改脱硫或实施分期分批关停短转设备,二厂脱硫设施要在2009年3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使用。
4、结构减排脱硫项目
通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关停“十五小”等非法企业,实现二氧化硫削减。2009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关停吐鲁番市恒发硫化碱厂、吐鲁番市源泰实业有限公司铁厂、鄯善县鑫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鄯善鑫隆铸造有限公司(中浩公司)、托克逊县金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托克逊华隆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小化工、小炼铁、小焦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