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督促地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程,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对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取缔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地区及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充分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要将《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