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吐地行办〔2009〕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09〕52号)精神,促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吐鲁番地区煤炭资源丰富,煤质优良,开发开采条件优越,是自治区的重点产煤地区之一。但从总体上看,我地区煤炭工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较突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煤矿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安全生产的基础比较薄弱,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与自治区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我地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地区煤炭工业跨跃式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到2015年全疆基本淘汰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规模(含30万吨/年)的小煤矿。我地区年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矿井已经在2008年全部被淘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所界定的淘汰矿井规模标准,我地区目前有设计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规模(含30万吨/年)的小煤矿(含生产、在建及已经列入规划的煤矿项目)24个。其中,吐鲁番市9个(不含兵团221团煤矿)、鄯善县5个、托克逊县10个(不含马兰煤矿)。要在2015年前完成对这些矿井的优化升级,工作任务相当繁重。
二、切实加大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支持力度
1、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市场运作,以收购、兼并、入股、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小型煤矿的资源重组和改造升级;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其周边具备条件的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矿井规模;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不具备兼并重组、扩能改造的边远缺煤地区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租赁和托管,加强管理和实施技术改造,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单个中小型煤矿独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单井规模。
3、支持具备条件的相邻若干个中小型煤矿以资源和资本为纽带,采取协议转让、合并、入股、融资参股、控股,联合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等多种方式,实行多井联合改造,根据资源和市场条件扩大矿井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