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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平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是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 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 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监控;

  (四) 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

  (五)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的查处;

  (六) 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水务、卫生、城管、城市供水、林业、农业、畜牧、国土、公安、交通、安监、工商、工业等部门和乡镇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平溪河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资金的组织落实;

  (二) 发改、规划、工业、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及项目规划布局和防止开发建设或经营项目污染的监督管理;

  (三) 水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河道采砂、水土保持等工作,在确保饮用水水源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四)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和动态监管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见和建议;

  (五) 城建、城管部门及相关乡镇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六)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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