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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水域长度一致,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取100米的面积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的陆域;沿岸长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范围为500米面积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沿岸长度为准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范围为500米面积为准保护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平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地理界线,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窃、损毁平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和防护设施。

  第八条 在平溪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在水域从事畜禽等动物放养及网箱养殖;

  (二) 禁止从事捕鱼、饮食、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三)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四) 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五) 禁止设置排污口;

  (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禁止设立有毒物品和酸液、碱液、农药、化肥、油类物品仓库;

  (七) 禁止采砂、采石、围河造田;

  (八) 禁止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九) 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十一) 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十二) 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十三)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四) 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十五)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利用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十六) 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七)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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