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为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县生态渔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护渔业资源,加强渔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渔业资源。
二、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严禁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严禁使用迷魂阵、拦江网、放涵筒、密毫、鸬鹚捕鱼以及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和其它水生动物,严禁用吊钩捕捞散仔鱼,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三、严禁非法制造和销售炸毒鱼物资、电捕工具(装备)、禁用渔具及发布此类广告。对犯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由渔政及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业生产实行凭证捕捞。严禁无证捕捞。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采捕标准和保护对象的规定进行作业,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环保、渔政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举报和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麻政函〔2007〕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