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价标准参照308省道改造补偿标准)。
十九、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
(一)过渡安置费:住宅3元/平方米.月(属于临街商业房的需剔除门面房的建筑面积),不足200元的,补足至200元,过渡期从搬迁腾空之月起到安置之月(以拆迁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之日为准)止。
(二)搬家费:300元/户.次,2次共计600元;
(三)空调折装、电话移机补偿费:200元/户;
(四)有线电视移装补偿费:300元/户;
(五)自来水移户补偿费:400元/户;
(六)电移户补偿费:400元/户;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二十、拆迁补偿金分二次支付,首次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按补偿总额的30%支付,余下部分于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腾空移交拆迁人后一次性付清。
二十一、被拆迁人的房屋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属平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自行拆除的,费用和安全责任自行承担,建筑材料归己。由拆迁人组织拆除的,建筑材料归拆迁人处理。
二十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不含各类补助费、奖励费、装修补偿费)另增加10%的补贴。
二十三、搬迁腾空奖励。自建住宅、私建营业房奖励额为8000元,住宅套房(含房改房)奖励额为4000元,分二次支付。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同意提前搬迁、腾空旧房的,支付50%;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支付剩余的50%。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取消相应奖励。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二十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属证书原件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向房产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地产权证注销手续及新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税费应由拆迁人承担的由拆迁人承担,应由被拆迁人承担的由被拆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