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协商确定。
(二)产权调换。实行“拆1补1,以旧换新”,农行商业门面部分(含农行特种车辆车库)的面积按拆除1平方米用商贸城商业二层2#楼门面(东、西侧门面任选一侧)调换1平方米;木材公司商业门面部分的面积按拆除1平方米用商贸城商业二层4#楼门面(东、西侧门面任选一侧)调换1平方米。农行、木材公司办公部分的面积也实行拆除1平方米用商贸城1#楼写字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面楼三层以上部分,农行在北端,木材公司在南端)调换1平方米,调换形式为整层写字楼(职工食堂、招待所等设计,由设计部门与被拆迁单位另行衔接);写字楼每层设男女两蹲式卫生间各一间,特种车辆库在停车库选择最安全位置进行安置。对等面积不找差价,下差面积门面按10000元/平方米计算结算差价,写字楼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结算差价。
(三)农行、木材公司建筑占地外的用地,按用地性质,依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5号)规定计算补偿地价。
十四、搬运公司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十五、商业门面面积确定。房产证明确记载为商业门面的,以房产证登记的店面面积为准。房产证未明确的,店面的面积原则按原房屋临路层第一自然间结合进深测定。同一层但不属于门面的面积合并到住宅面积计算。
十六、拆迁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相关规定。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已使用二年以上),而规划等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城市拆迁时需无偿拆除的新建、扩建、加层的房屋或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
(四)拆除经过违法建筑处理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七、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拆迁人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