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按拆建一宗地安排一宗重建用地,用地面积按规划要求确定。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包括间距)的,其差额部分用地价款由被拆迁人按该重建用地的挂牌出让价支付;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包括间距)的,其差额部分用地补偿款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5号)计算补偿地价。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基准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地,经征收40%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须依法查明土地来源,并补办有关手续。
房屋补偿,按房屋建筑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标准附后)。
异地迁建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及设计要求,涉及的规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十、住宅产权调换,选择安置房高楼层的给予加面积优惠。
(一)自建民宅(含临富州北路5户门面民宅):选择安置楼层为二、三、四楼的,保持补偿面积不变。选择5层的,每户增加4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6层,每户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7层的,每户增加12平方米建筑面积。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不予享受以上面积优惠。
(二)住宅套房(含房改房):原则上按原居住楼层选择安置相应楼层,如相应楼层无房可选,需选择高楼层的,按上述规定予以面积优惠。
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不予享受以上面积优惠。
十一、产权调换实行 “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
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后,由拆迁人发给“搬迁腾空证”;在同一时段(以3日为一个时间段)的被拆迁人凭 “搬迁腾空证”参加公开抽签并按抽签结果领取 “选房证”顺序号。选房安置时,被拆迁人凭 “选房证”顺序号按顺序在安置区内任选安置房,并办理产权调换相关手续。
十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房,要求房屋墙体见白,厨房及卫生间墙体水泥沙灰抹底,地面完成水泥垫层,窗及玻璃齐全,入户门(防护门)安装,室内应设置电话、电视、空调、综合布线等各类插座,通电、通水,灯具为白炽灯,厨房内设水槽及炉具搁板,卫生间提供蹲式便器,楼梯设施完好。
十三、拆迁农行、木材公司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