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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优惠政策:

  (1)属平房,经补偿仍达不到70平方米的,补足70平方米。

  (2)每一户(以拆迁一宗地为一户计)被拆迁人按平均26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商贸城商业一层门面(详见规划图)一间,由被拆迁人优先购买。属安置门面面积的按优惠价购买,超出部分按优惠均价结算差价,即门面面积少于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门面面积多于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差价。具体标准如下:

  2#、3#楼北面门面优惠价为1000元/平方米;

  2#楼南面门面优惠价为2500元/平方米;

  3#楼南面门面优惠价为2000元/平方米;

  4#楼门面优惠价为2500元/平方米;

  5#楼门面优惠价为2000元/平方米;

  优惠均价为1850元。

  安置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安置门面面积=门面占地系数×被拆迁人用地面积

  门面占地系数=(被拆迁人户均26平方米安置门面面积×安置总户数)与被拆迁人总用地面积之比,经测算为0.2。

  如被拆迁人的占地面积为220平方米,则其安置门面面积=0.2×220=44平方米。如通过抽签,该户选得4#楼一间面积为29.2平方米(套内面积)门面,则其购买价为29.2×2500=73000元,差额部分补差价为(44-29.2)×1850=27380元,抵扣后,该被拆迁人只要支付73000-27380=45620元即可购得门面一间。

  如被拆迁人的占地面积为52平方米,则其安置门面面积=0.2×52=10.4平方米。如通过抽签,该户选得2#楼北面一间面积32.4平方米门面,则其门面安置面积(10.4平方米)购买价为10.4×1000=10400元,差额面积购买价为(32.4-10.4)×1850=40700元,该户购该门面需支付10400+40700=51100元。

  3、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只能按“拆1补1,以旧换新”补偿,并不予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4、合法住宅空地(经批准住宅用地扣除建筑占地的部分)及经批准但尚未基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5号)确定的住宅用地基准价(315元/平方米)计算补偿地价。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基准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地的,经征收40%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经查明土地来源,补办有关手续后,按前述规定予以补偿。

  (三)异地迁建。在城东新区安排重建用地供被拆迁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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