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公司办公用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面部分南侧)写字楼;
富州北路5户商业用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北端门面;
为自建民宅拆迁户提供的商业用房位于商贸城商业一层2#楼、3#楼、4#楼、5#楼门面;
住房安置区为商贸城2#楼、3#楼、4#楼、5#楼住宅楼;
详见规划图。
五、拆迁期限:
(一)公示阶段(2009年6月至7月上旬)
在前阶段宣传发动,对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基础上,对建设规划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二)搬迁阶段(拆迁期限)(2009年7月中旬至9月下旬)
在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将验收合格后的房屋交拆迁单位拆除或自行拆除,领取房屋腾空证。
(三)申请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阶段(2009年 10月上旬至11月)
搬迁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协商,拆迁双方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裁决内容、仍未搬迁的,拆迁人提请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六、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未经产权机关颁发产权证的房屋,由房屋、土地登记机关按国家现行房屋、土地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七、临富州北路5户民建商业门面房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的商业门面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协商确定。
(二)产权调换。实行“拆1补1,以旧换新”,商业门面部分的面积按拆除1平方米用安置地商贸城1#楼北端新门面调换1平方米,对等面积不找差价,下差面积按14000元/平方米计算结算差价。其他住宅部分的面积也实行拆除1平方米用安置区住房调换1平方米,调换形式为相近面积的套房,对等面积不找差价,下差面积按下列方式计算结算差价:选择安置套房面积小于拆迁住房面积的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选择安置套房面积大于拆迁住房面积的,30平方米以内的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该安置套房市场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