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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发〔200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实施木场弄旧城改造,是县委、县政府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作出的重大决策。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木场弄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在木场弄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旧城改造需要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木场弄旧城改造的项目法人(项目拆迁人)。

  三、拆迁范围:东至锦江雅苑(南苑),西至富洲北路,南至防洪堤,北至步行街,上述区域的实际拆迁范围以规划拆迁红线为准。

  四、就地安置区:

  农行商业房安置区为商贸城商业二层2#楼门面(东、西侧任选一侧);

  木材公司商业房安置区为商贸城商业二层4#楼门面(东、西侧任选一侧);

  农行办公用房安置区为商贸城1#楼(商贸城连接富州北路通道北面部分北侧)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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