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确因情况特殊须二次救助的,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或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属于乡镇救助范围的,由乡镇民政办登记,主管领导审批,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属县民政部门救助范围的,由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发给临时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必要时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通过财政预算、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由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实物救助。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备用金报账制管理方式分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