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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县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它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高中或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五)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城乡低保相关规定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实行临时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比较困难、自救能力较差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二)对严重困难、无自救能力或因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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