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发〔200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麻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站具体负责全县临时救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是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主要是: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包括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