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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办法计算确定: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真实合法的租赁发票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和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最低租金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

  1、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协议的;

  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证明房产原值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依据证明其房产原值的,按核定的房产自营价值标准计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县城房屋出租租金、自营用房房产价值标准根据房产市场行情,按地段、用途及市场租金等情况进行核定,以核定标准作为最低计税依据,并适时调整。经核实,租金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依据标准的按实际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应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季缴纳,缴纳时间分别为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

  第八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税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个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在向房屋承租人收取房租时,应向房屋承租人开具合法发票,房屋承租人在支付房屋租金时,应向房屋出租人索取合法发票。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地税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并在每月10日前将办理居住证的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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