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发〔200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5〕18号)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怀化市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益)和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发生房屋出租经营活动和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租赁行为或经营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件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备案登记并提供租赁合同房产信息等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法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第五条 房屋出租税收应缴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计征。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按照湖南省规定的综合征收率执行,在综合征收率未出台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