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县交通局:对锦江流域的航道、码头进行整治,加强各乡镇船只管理;完成绕城公路建设;推进公交车辆更新换代,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组织实施县、乡镇交通道路的两边绿化工作。
(十)县畜牧水产局:对在河边、溪边、库边进行家禽牲畜养殖的大户排污行为进行监管,严禁饲养的动物废弃物、排放物直接流向溪河污染水资源;对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县财政局:将“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奖励经费以及应由县财政出资建设的工程资金和集中执法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县公安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工程的实施保驾护航,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排污事件、涉水事件依法立案查处。
(十三)县国土资源局:要按规定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范县城周围以及在交通道路、河道两旁采砂、采石、采矿和取土行为,严禁在县城、公路、河道限制范围内采石、采矿、建砖瓦厂和取土,对违规建设用地进行查处。
(十四)县农业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物治虫治病,减少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
(十五)县民政局:组织社区深入开展“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杜绝不良生活习惯,树立“保护母亲河、爱护周边环境、共建美好家园”意识。
(十六)县广电局:在电视台设立专栏,定期对“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提高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十七)县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教育,清理学校垃圾。
(十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集镇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保障;加强城区渣土运输管理。
(十九)县电力公司:要积极支持“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违规采砂、吊装、排污、建筑等单位作业的限电、停电工作。
(二十)23个乡镇及县铜矿管理处:要加强“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组建专门班子,安排专门力量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全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河道整治和排污治理综合执法工作,完成乡镇村民居住地垃圾清理填埋工作,负责乡镇、村饮水水源地保护;完成县“碧水、青山、蓝天”工程暨锦江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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