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4、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资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程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作他用。
5、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做出支付农民工工资、赔偿金,责令缴纳工资保证金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拒不履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