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对象的姓名、项目、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按约定的日期,按月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5、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发包方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结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6、建筑施工单位按季度在次月5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于欠薪发生后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欠薪报告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程序
1、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各建筑施工单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若遇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也要按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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