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吐地行办〔2009〕1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着力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招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实施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三、建立支付农民工工资规范的程序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程序
  1、地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之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