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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发展设施农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 承包方采取互换方式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发展设施农业。农户以入股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应当报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签订的入股合同,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当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取消。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涉及土地等级差别需要补偿的,由流转双方根据土地的原经营性质、流转后的用途及土地级差等协商确定。可约定以现金补偿,也可约定以实物补偿。
  第二十四条 所流转土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的经营权随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同流转。其价值由流转双方根据设施的面积、构造、使用效益等协商确定,也可委托流转服务中心评估认定。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农经站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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